依勞動基準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1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
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
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
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
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3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我本身也發生職業災害,也住院開刀,因為當初對法令也不知道,自己損失一些權利跟補償,因為不知道災害情形及人數,人員受傷程度、後續是否會康復及後遺症,我是建議主動向當地勞動檢查處或勞動檢查所做災害現場檢查,這跟發生車禍一樣,如果私下談好了,結果對方不處理,或後續一些後遺症,找誰咧?還是先報警,做個筆錄,有依據、證據,後面談賠償都好談,故版大可以找勞動檢查處或勞動檢查所,調查出來結果再談賠償、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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