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次役男今年10月即將要兵籍調查囉!
常備役體位服4個月軍事訓練,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12天
媽媽只生育你1個小孩無其他子女(媽媽的配偶及子女不管有無同戶籍都要算家屬喔!),且逾60歲可依第1款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服4個月!
媽媽年逾65歲無配偶無其他子女者,且役男為常備役體位可申請服補充兵.

  • 待徵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1年,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1.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3.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4. 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5.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
  6.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至14條規定為準。
  • 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如符合以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之條件者,如何辦理申請?
    1. 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之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2. 前揭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役政署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依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

     

    •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 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 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 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四、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 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 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 者,亦屬之。
    •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參考資料 承辦公所兵役業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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