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各有一半所有權』生存一方配偶(此處為"妻")有權主張
一半屬於妻的所有權(50萬),另一半(50萬)才是『夫』的遺產

夫的另外100萬財產~~則不是夫妻共有~所以100萬列入遺產計算

~所以夫的遺產價值~~有2種情況~~
一、妻主張~~扣取共有財產一半後~~計算遺產~~50+100=夫150萬遺產
二、妻不主張~
扣取共有財產的一半~~所以夫的遺產是100+100=200萬

在夫沒有寫『遺囑』的情況下:

遺產~妻是當然繼承人~~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所以~~~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所以~不論遺產是200萬,還是150萬

太太~~的『應繼分』是全部遺產的二分之一
(75萬或100萬)

父母與兄弟姊妹~~是第二、第三順位繼承人
(有前順位繼承人~~後順位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所以此處兄弟姊妹沒有繼承權~只有夫的媽媽有繼承權



所以另外的二分之一(75萬或100萬)由"夫"的媽媽繼承

~當然家屬會議中~~也可以進行協議分配
遺產
不一定按照應計份進行



~~~夫如果有寫『遺屬』~~
夫可以分配遺產~~~但~~影響『特留份』
其他繼承人~得主張��己的權益


第1223條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當然~~~如果其他繼承人~~不主張自己的權益
~~也可以依照遺屬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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