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跟先生聯名持有保管箱,但其實箱內全為先生之物,加上我的名字祇是方便開箱!現在破產管理處收w回保管箱發現內裹有金飾, 怎樣証明是我先生物品然後取回, 押票是否可以?

答:這事在下當年破產時有相同的經驗!在下當時跟家母聯名使用保管箱,箱中之物同樣全屬家母所有已在下亦祇是授權開箱之人!因保管箱有我的名字登記故破產時署方要充公箱內財物!於署方開箱之時那些家母名字持有的屋契等物可以即時取回,但金飾一類則署被署方即時檢走!

在下當時祇好向署方申辯實況,解釋那些是家母之物和擁有紀念價值,故希望署方可以發還!或許由於金飾數量不算多,而且全屬女裝款式,所以署方最終要求在下書面聲明和宣誓非物主後,將該等金飾全數發還!幸好如此,否則不知如何向家母交代!

至於你如今的情況相信應該類同!你要向署方解釋和說明你並非物主,但署方最終是否相信,則要由對方決定!押票祇能證明該物件曾抵押和贖回,不能證明物主是誰!希望你好運能說服署方接納你的解釋吧!

 
另外, 本人媽媽已過身, 佢有一物業留下, 而我papa尚在, 5兄弟姊妹平分的, 甘我媽媽是2009年過身的, 我有咩法律責任要負?

答:請問這物業的業權已完成轉移未?即原本是令慈持有,改為由你五兄弟姐妹名下未呢?還是均分之說祇是母親生前的意願,但並未付諸實行呢?

如果物業其實無遺囑指明交你們五兄妹,或已完成轉名給你們的手續!情況會有所不同!因按遺產承辦方式,如無遺囑的遺產,現金權益由在生配偶(即令尊)先取一半,餘下的才是子女均分!而物業權益更通常會留給在生配偶去承受(祇要其他家人無異議或配偶自願放棄)!那在此情況下,令慈的物業似乎跟你無直接關係!

退一步說,假設物業已轉歸你五兄妹名下,或是被破產管理署得知你有承受這五分一物業權益的權利!那依破產法例所限你亦確有交出這五分一權益的需要!由於物業是聯名持有,署方無法強行充公物業拍賣,但可以釘契阻止你們出售或轉移業權!

相信如部分業權已歸你名下,你要將業權出售予其他家人並將相關得款上繳署方以了結此事!否則署方有權延長你的破產期和不會取消釘契令!

 
 本人現在沒有物業, 但我先生有一物業, 甘4件破產期後是否物業可改回我既名, or 應該怎樣做?

答:祇要你破產期滿後,當然可以再行積聚財富!破產期滿後當然可以接受由丈夫轉贈的物業和其他財產!但你要先確定自己是否破產期滿和順利解除破產令!

最佳方法當然是四年破產期滿後,向高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祇有破產令確已解除的人,才能取得這份文件! 

參考資料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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