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 97年7月17ㄖ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99年9月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30年,年齡51足歲,以符合上述第四款規定
第六十三條之一
第三項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第四項 前項被保險人於97年7月17ㄖ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
2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第二項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所以,必須年滿六十歲才可以請領一次退休金
3 國民年金法
第七條
第一項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
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因給付年資已超過十五年,就不再具備國民年金投保資格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姐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領取老年年金給付
未滿六十五歲前,被保險人繳清保險費,如發生死亡事故時,可以申請五個月喪葬給付。如有符合資格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Dec 23 Mon 2013 23:06
勞保年資滿30年後資遣,目前待業中,47年12月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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