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的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依文中所述之事故經過情形大致如下

駕駛人:太太

乘客:先生

事故情形:駕駛人駕車自撞

傷亡情形:乘客死亡

死者親屬:父母雙亡 死者留有 配偶 及 女兒 死者之兄長


2.因本案太太為駕駛人自撞路樹

依法業已觸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但因本案死者為其配偶 本案非故意行為

通常法院多會給予緩刑之宣告 不至於有入獄服刑之
疑慮!!


2.死亡證明書部份 會由檢察官會同法醫開立

內容會包含死者之死亡原因

本案依文中所述:發現先生顱內出血 緊急開刀 之後
發現胸腔大量出血卻因心臟衰竭 無法開刀 不久醫院
通知病危 院方表示 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 太太只好
報警處理及作筆錄聯絡交通事故處理 但是先生仍往
生及保險驗屍

本案死者其死亡與車禍間之因果關係應無疑慮!!


3.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答 只要其因果關係無疑慮

無論是意外險或是一般壽險或是強制險都可理賠!!

意外險及一般壽險是賠償給約定之受益人的!!



強制險部份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其順位如下:(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
或補償。

由上可知 本案死者之第一順位遺屬尚有配偶及子女

故應由配偶及子女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200萬元
整!!


4.請問先生的哥哥這方有哪些權利 請太太這方力行

答 依民法之規定

先生之哥哥僅能依照民法第192條來做求償(須有相關開銷單據)

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
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
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
之。

至於民法第194條之部分 依法其兄長並無求償權!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
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


5.加油了

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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