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千萬不要走火入魔誤蹈法網:因為郵戳有郵局「收件年/月/日/時/分」,事故發生時間之後才匆忙申辦勞保投保(非受僱到職日完保),就想矇騙勞保局?極可能會被勞保局告詐領保險金罪名
2. 保障家屬權益的法律至少有2套:沒有勞/團保不會影響家屬權益,因有勞基法第七章(第59~63條列於最後)及民法184~185、187、194~195條(自己去找六法全書)。如果公司賠償能力有限,可再往上追溯到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業主(參照勞基法及民法連帶債務關係)
3. 死者家屬根本不要去煩公司有無替死者勞保/職災保,,這些事是公司負責人與勞保局該煩的。你們家屬都不要管這件事,搞不好人都不在了,還揹負一條詐領保險金罪名,划不來(回頭去看前面第1~2點)。
4. 慰問金等同於醫療急救時期安家費,與賠償無關,不能從賠償總額裡扣抵
5. 包括送醫、急救、醫療、身後事宜。可求償的範圍:
甲、 醫療部份:包括送醫、急救、診斷、醫療及衍生性支出(救護車家屬交通看護人工食宿急救用品.....)
乙、 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
丙、 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丁、 未成年子女養育費(生活教育....)
戊、 死者祖父母及父母(65歲以上)扶養費,按平均餘命補償
己、 所有遺屬(直系)都有權主張相當金額精神痛苦撫慰金
庚、 .......
6. 將前述可求償的範圍計算好逐條列出一張表來。請公司負責人出面賠償。自己有困難,也可透過受委任人(例如我有相關處理經驗)跟公司斡旋(以免和解書簽字後才想到一大堆漏項)。
7. 這種事處理程序是接觸→斡旋→調解→督促→訴訟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60條(補償金抵充賠償金)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61條(補償金之時效期間)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第62條(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63條(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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