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喪偶篇-遺產分配
《案例一》配偶之繼承權:
小麗的先生一個星期前突然心肌梗塞過世了,他家所有財產及現金均登記在先生名下,這幾天讓小麗最傷心的是,公婆竟無視於她的存在,已開始商討如 何瓜分 先生之遺產,請問,身為配偶的她,有沒有優先繼承權?
 《答》
王老先生因突然過世,有關遺產之繼承可依以下之二條文來辦理。
(一)按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之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除配偶之外,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次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另依照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即一方死亡或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案例二》兒女之繼承權:

阿娟等五姐妹在父親意外過世後回家奔喪,不料其母親和哥哥竟拿出放棄遺產切結書要阿娟五姐妹立刻簽名蓋章,其母親表示這是娘家的財產,嫁出去的女兒沒資格回家分遺產,並表示她老年是要依靠兒子扶養而不要女兒插手管娘家之事,其母親要求女兒們一定要放棄遺產之繼承並立即簽此切結書,請問,阿娟五姐妹可不要簽此切結書來繼承父親遺產嗎?
 《答》阿娟父親意外過世,有關遺產之繼承可依以下三條文來辦理:
(一)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之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除配偶之外,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次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此繼承之順序基於性別平等之原則,並未按照性別來區別,男女子女權利是一樣均等的。因此阿娟五姐妹可和其哥哥、母親共同繼承父親之遺產。
(二)另依照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阿娟五姐妹如想要拋棄父親遺產,也是要出於自願而於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書。
(三)依據非訟事件法第一四四條之規定,拋棄繼承應由繼承開始時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換言之,阿娟五姐妹如想要拋棄繼承,應向其父親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書。


結論:
(一)阿娟五姐妹如果是被其母親和哥哥強迫來簽下拋棄繼承切結書,這種拋棄行為是無效的。
(二)對於父親之遺產,阿娟五姐妹在法律上與哥哥同為父母之子女,有一樣均等之繼承權,因此,阿娟五姐妹可依法爭取應有之權益,不必一定要迫從其母親和哥哥之意思,而簽下切結書放棄財產。
(三)而對於其母親老年之扶養,阿娟五姐妹和其哥哥不管有沒有繼承遺產,依我國法律規定,子女要共同負起扶養父母之責任,不可因遺產之無繼承而拋棄對父母之扶養。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你的心情我能體會。也希望我的資料,對你有幫助。

參考資料 雲林縣婦女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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