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可獨立申辦!但必需與父、母併計外!與兄、弟、姊妹無關。
申請對象: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1、
審核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孳息、不動產收益、退休俸等〉: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100年度: 11832元〉中低:17748元。
〈二〉 動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與投資,每人每年不超過7萬5000元【中低存款每人112500元】。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每戶不得超過325萬元【中低收入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每戶不得超過488萬元】。
〈三〉中低收入
〈四〉 中低收入::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PS: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工作能力認定
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 『【16-未滿20歲及60-未滿65歲】,以基本工資70%來計算,如超過以實際來計算,身心障礙者以基本工資55%來計算,如超過以實際來計算,』 而無下列情事之ㄧ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值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不能工作者
1. 輕度:請申請人檢附「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是否有無工作能力,若無檢附證明文件以基本工資計算(例外:輕度智障、輕度精障可不列計薪資,但若有查到薪資,仍要計算)
2. 中度以上:若查無薪資毋須計算,若查有薪資仍須列計。
〈五〉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六〉 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七〉 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八〉 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九〉 受監護宣告。
民眾應附証件:1、全戶戶籍謄本。2、全戶財稅及稅籍資料。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它相關証件:包括國中(8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學生)之學生証影本或在學証明書,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証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縱滿6個月証明等。6、郵局追繳同意書。7、切結書。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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