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的大大你好

回覆之前

筆者先對所有車禍受害者家屬致上深深的哀痛之意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依文中所述 本案肇事責任歸屬大致如下

對方車 開啟車門未注意來往車輛 應為肇事主因

我方車 目前並未發現違規因素 但有可能被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次要過失
 
若還有疑慮

大大可於事故滿30天以後 向警方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雙方責任歸屬!!




2.重點來了!!

車禍的理賠金賠償的對象並非母親本人!!

而是有求償權利及受益權利之人!!

簡單來說 :

這筆錢是用來撫平我們家屬因母親身故的心理創傷!!
 
以及因母親身故導致家屬受有撫養義務.喪葬費用等損害的賠償!!

也就是說 這筆錢是給家屬的 

包含死者的 父母 子女 配偶 都可向對方求償!!



 
3.本案刑事責任部分

本案中對方若有過失責任!!

對方已觸犯刑法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此部分檢方會主動偵辦 ���方無須再提出告訴!!

依照刑法第276條之規定

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 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真正的判決

還需考量雙方責任歸屬及對方的犯後態度 

及是否達成和解..........來論!!

我方可待對方被檢方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這樣可以免除民事部份之裁判費用!!


4.你目前的問題是在於合理賠償的部分!!

回覆之前有幾個觀念要先讓你清楚,


a.我方目前可先申請到強制險的相關賠償,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

強制險的賠償需視為

加害人對被害人家屬
損害賠償
金額之一,

也就是說,

我方獲得的強制險賠償200萬,

若依照法院的判決,

該金額是應該要從我方總損失金額的部分扣除的!!


b.對方若有投保『第三責任險』的部分,

此保險的精神

並非像一般我們所投保的意外險(一但發生事故就可全額理賠)

而是在補強肇事者之賠償責任扣除強制險賠償不足的部分!!

也就是說,

我方可獲得第三責任險的相關賠償金額的多寡,

需看
依法我方得求償的金額計入雙方肇事責任後,

再扣除強制險的賠償後,

剩下的可由對方的第三責任險協助賠償!

舉例如下:

若我方得求償的金額為400萬元,假設對方需佔70%之過失,

400萬*70% - 強制險的200萬 =80萬

對方第三責任險的每一個人傷亡的保額為300萬,

我方可獲得的賠償應為80萬,

而非300萬!


p.s 無論如何,

我方求償對象應為對方駕駛人本身,

對方所投保之產險公司僅為輔助的角色!


c.由上可知,

我方得求償金額的部分反而是最重要的!



d.
依法在車禍死亡案件中���方得求償之項目大致如下

依照『民法』第192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子、女及配偶 }

『民法』第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也就是說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由上可知,

我方可求償之項目如下:

d1.生前急救
醫療費用

d2.
殯葬費用

d3.扶養費用

d4.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的精神賠償


p.s 由於往生即在法律上為喪失人格權,

依法絕對不會有相關勞動損失、營業損失.等等一類。 



e.
我方可將上述金額加總分別計算後,

再向對方求償對我方較為有利!!(法院求償時 需要我方自行提出告訴)


若不清楚如何計算,可來信告知。 



5.目前建議我方調解之時,

可先依照每一得求償權人精神慰撫金200萬來做評估,

實務上我方可以用每一求償權人精神慰撫金50萬~100萬間為底線,

其他部分之開銷另計!



6.再提供你有關和解的建議,

和解時並無人數上的限制,

但建議人數不宜過多!

否則很容易變成情緒上的宣洩場合,

對和解本身並無幫助。


和解時所有有求償權的人,

都應在場或出具委任書委任一人為代表,

如此一來和解的部分較無爭議!


7.加油了

網友若有其他問題 

可點我的名字

來信或來電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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