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入超過上限!! --> 請問上限是多少?

2. 動產超過上限!! --> 請問上限是多少?


 新竹縣【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

 

1、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二點五倍(10244*2.5倍=25610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劵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各鄉鎮市公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未設籍於同一戶籍或未共同生活之已結婚女兒,不在此限。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五)身心障礙者為其他親屬所申報扶養者,則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撫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應附證明文件)。

(六)在學領有公費(應附證明文件)。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附證明文件)。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應附證明文件)。

七、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有價證劵、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計算如下:

(一)已就業者,每月實際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以實際收入計算;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二)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之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其收入依基本工資計算。

(三)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計算。

(四)輕度身心障礙者,依基本工資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五)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以實際收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六)二十五歲以上就讀大學院校博士班、碩士班之在學學生以實際收入(最低基本工資)

      計算。

八、無工作能力人口:(免計算工作收入)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應檢具在學証明書)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

      (檢具公立療養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七)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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